湖南德商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ag九游会登录

融资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融资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融资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融资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单位印鉴不真实;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融资条件,导致融资决策失误,造成融资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融资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融资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融资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融资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融资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融资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融资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融资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融资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融资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融资。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以权谋私,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融资,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融资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经济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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